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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6-23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

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森林法》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县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县、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县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县、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县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3.《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县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4.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167号令)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1988)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棋手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98号令)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县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县、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县、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7.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98号令)第二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各省、自治县、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县的植物检疫工作。

8. 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367号令)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9.《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县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县、直辖市政府确定。

10.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

一、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县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 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义务植树的 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的项目,各地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县、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和居民县,都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美化环境。

1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家林业局批准,林业部公布)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县、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12.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10号令)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13.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第1号令)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14.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13号令)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县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允许放牧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商定发放林地放牧证。
   
在林地放牧,必须遵守《森林法》和有关法规,保护好林木。
   
允许放牧的林地,林业部门需更新造林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为在林地放牧的牧民调剂草场,保证更新造林计划用地。

16.《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县域内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山区国营林场的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保护县的林场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17. 《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县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农牧场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18. 《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行使管理、监督职责。

19. 《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林业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地、州、县(市)可以建立林业基金,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县林业局行政部门执法依据

执法单位:县林业局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执法主体:授权执法

法律依据:

1.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执法单位: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主体:授权执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执法单位:县林业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

执法主体:授权执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执法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执法主体:授权执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植物检疫条例》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执法单位: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主体:授权执法

法律依据:

依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行政执法行为分类和具体依据

 行政许可(10项)

1、林木采伐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二款"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四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五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木材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县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第二款"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县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林县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3、勘查、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批(初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及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并遵守驯养繁殖的有关规定。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建立驯养繁殖管理档案和资料统计制度"。

5、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县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6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7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8、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9、林权证审批核发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0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

条规定:为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规定,保护森林资源。

 行政处罚(18项)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第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非法狩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货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木材运输证件,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5、故意毁坏森林、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县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经批准进入林县、野外用火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县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8、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林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9、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县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0、未按规定办证、违反规定调运、试种、生产、改变用途等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1、未按规定上报、未按规定除治、未按规定造林、育苗

处罚种类:限期除治、罚款、赔偿损失

处罚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12、违反检疫法规调运种苗和木材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3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七条。

1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17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8、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3项)

 1、暂扣无证运输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扣留、封存、销毁、违反检疫规定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

    法律依据

    ⑴《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⑵《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三款: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有关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征收(5项)

 1、育林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绿化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4、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

    ⑴《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第二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5、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行政确认(1项)

   《林权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行政复议(1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责令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l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2、代为补种、造林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责令限期造林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4、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代为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5、林权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6、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7、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就地销毁  

    法律依据:

    ⑴《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⑵《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验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9、补检、复检

    法律依据:

    ⑴《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人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⑵《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10、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法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11、林木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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