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11-18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和陕西省林业厅的有关规定,占用征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用地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县(区)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文件;
2、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建设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征用林地协议书(应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的会议记录及职工签名材料, 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资产评估报告;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2/3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两级林业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报告》 批复;
12、若属非法占用林地补办手续,要提交处罚决定书和有关罚款票据。
注:上述申报材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审核材料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属于省级审核范围内的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一套申报材料,须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建设项目,须提供三套申报材料。